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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未查出胎儿手足畸形法院判决医患各承担

点击蓝色字体   经二审查明,医院是经核准登记准予执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包括妇产科:妇科专业、产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等,不包括产前诊断。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杨某在怀孕期间,先后多次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并为其建立了《湖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期间进行了两次B超检查,均出具了四维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1、医院的诊疗过程清楚,诊断明确。2、医院没有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3、本例新生儿手医院的医疗行为所致,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医方在两次超声检查提示疑胎儿有“足内翻”畸形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明确,或告知到具医院进行检查,导致胎儿失去在分娩之前被确诊手足畸形的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孕妇的生育选择。因此,应依法认定不具医院在彩色B超高度怀疑胎儿有足内翻畸形的情况下,对杨某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院的医疗过错,杨某丧失了优生优育选择权,产下先天畸形的孩子,不仅孩子本人要面对终身畸形的痛苦,杨某也将付出比抚养正常孩子更多的精力和财力。虽然,孩子的先天性畸形与基因遗传和一些非基因遗传因素有关,医院出具的四维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提示后,本应高度谨慎,但又忽视其可能,其自身亦有一定过错。故此,根据本案的客观存在及各方的过错行为,酌定医院与杨某各自承担50%的民事责任。二审法院遂据此判决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赔偿杨某的各项损失.50元。   该案二审宣判后,医院在期限内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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